中华遗嘱库服务申请与资助办法
2023-08-30 10:27 | 查看: 131013
中华遗嘱库服务申请与资助办法
(2023年第三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结合公益资金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服务对象
凡年满十八周岁,合法享有财产所有权或共有权,具有与订立遗嘱相对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者,均可申请中华遗嘱库服务。
第二条 服务资金与服务人员
1.中华遗嘱库公益服务所需的资金来源于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的捐赠、对接服务方支付的登记保管费用等,所有资金均用于中华遗嘱库公益事业。
2.欢迎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通过生前捐赠和遗产捐赠的方式资助公益事业。捐赠方式可以是现金、实物形式,也可以通过捐赠服务场所或提供志愿服务人员的方式进行捐赠。
3.向中华遗嘱库捐赠服务场所的,应在场所内显著区分公益服务和自身服务,不得混淆公益服务与自身服务的边界。
4.所有志愿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中华遗嘱库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5.公益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严禁违规使用,严禁以权谋私。
第三条 服务主体
1.中华遗嘱库为公益项目,不向市民收取任何费用。
2.申请公益服务应符合资助标准,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对不符合资助标准、不愿意遵守流程要求、不认可中华遗嘱库的,中华遗嘱库有权拒绝服务。
3.延伸服务的服务主体为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机构、公证机构,具体见第八条的规定。
4.对接服务的服务主体为相关市场服务主体,具体见第九条的规定。
5.不符合资助标准的,可自由选择公证处、律所、对接服务方等其他机构办理,对接服务并非唯一选择。中华遗嘱库不主动推荐,不承担因此引发的纠纷和责任。
第四条 公益服务内容
1.咨询服务:对与家庭财产有关的继承、赠与、婚姻、监护、赡养抚养等问题提供咨询的服务。
2.遗嘱起草服务:根据咨询的结果出具遗嘱建议草稿的服务。
3.遗嘱登记服务:对遗嘱订立和确认的行为进行登记的服务。
4.遗嘱保管服务:对所登记的遗嘱和确认证据进行保管的服务。
第五条 公益服务资助标准
1.符合资助标准的,经过申请和审核程序后,方可享受服务。除此之外的服务不予以资助。
2.咨询服务的资助条件:
(1)具有正常交流能力,到现场咨询;
(2)提供本人姓名、有效联系方式和咨询人员需要了解的基本情况;
(3)愿意遵守本办法,服从服务秩序安排。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不予以资助。
3.遗嘱起草、遗嘱登记、遗嘱保管服务的资助条件:
经过咨询后,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者,可申请遗嘱起草、遗嘱登记和遗嘱保管服务:
(1)年满60周岁;
(2)身体健康,具备听说读写汉语汉字的能力;
(3)财产在本人或配偶名下;
(4)家庭财产不超过以下范围:位于中国大陆地区、建筑面积不超过140平米、具有大产权房本的普通住宅(土地性质为居住用地)一套;银行储蓄卡或存折2张以内(家庭财产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和未成年子女所拥有的所有财产);
(5)遗嘱继承人与遗嘱人具有亲属关系,但遗嘱人无法定继承人或赡养义务人的,不受此限制;
注:以上亲属关系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包含丧偶儿媳、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叔、侄/甥子女、堂/表兄弟姊妹等”。
本办法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本办法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
本办法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
直系血亲不受辈分限制,均属于以上所指的亲属关系。遗嘱人与其配偶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以上所指的亲属关系。
(6)遗嘱继承人数量5人(含)以内;
(7)遗嘱人户籍在中国大陆地区(广东服务中心可以为60周岁以上、遗嘱人资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港澳台同胞办理);
(8)遗嘱人婚姻史3段(含)以内(指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婚姻关系);
(9)提交《服务申请表》和所需的材料。
基于有效利用公益资源的原则,中华遗嘱库有权拒绝隐瞒或变相隐瞒婚姻情况、家庭情况、家庭资产以享受公益服务的不诚信行为人的申请。
4.咨询由中华遗嘱库指派咨询顾问提供。咨询时间由咨询顾问与申请人协商确定。咨询时长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咨询顾问有权提前终止咨询。
5.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遗嘱起草、遗嘱登记、遗嘱保管服务:
(1)不符合资助条件的;
(2)未经咨询直接申请服务的;
(3)未提供订立遗嘱所需的个人姓名、联系方式、家庭关系等基本信息、资料、财产凭证、相关信息的;
(4)不认可中华遗嘱库及其标准、流程、要求的;
(5)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精神状况证明的;
(6)干扰中华遗嘱库正常工作秩序的;
(7)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材料、无效联系方式,或隐瞒个人及家庭的信息、精神状况、健康状况或财产情况的;
(8)曾被诊断或鉴定具有认知障碍,或有其他情况,可能影响民事行为能力的,如患有脑梗、帕金森、中风或有过往精神类疾病史的(包括但不限于抑郁症、双向情感障碍等)。
6.中华遗嘱库有权随时对公益服务资助标准予以调整修改,对调整修改应及时予以公布,对调整和修改前已经受理的申请,按照调整修改前的规定实施。
7.申请人应配合审核过程中的电话调查,如拒不配合或无法联系的,申请将无法通过审核。
8.提交的申请表如无有效联系方式,或申请人未能提供中华遗嘱库合理要求提供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将不予受理。
9.资助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应按照中华遗嘱库确定的时间前往指定的遗嘱办理地点办理遗嘱登记。遗嘱登记应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代办。
10.申请人因故无法前往办理的,应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与中华遗嘱库协商改期一次。未协商改期,或在改期后仍然未办理的,该申请作废。因申请人的原因,在办理当天未能完成遗嘱登记的,该申请作废。
11.遗嘱登记期间,中华遗嘱库仅对当事人提供遗嘱、文件,以及当场签名和按手印的事实行为进行独立见证,不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人应对遗嘱文本仔细核对,遗嘱内容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12.遗嘱登记后,为确保遗嘱安全、真实,防止遗嘱被篡改,遗嘱应保管在中华遗嘱库。拒绝保管的不予登记。
13.遗嘱登记后,所有遗嘱经过中华遗嘱库总部审核通过方可入库保管。如需要完善资料或重做的,申请人应及时配合;如拒不配合的,中华遗嘱库有权拒绝保管该遗嘱,并撤销登记。
14.不符合登记规范的遗嘱文本不予登记,未经登记的遗嘱不予保管。
15.遗嘱入库保管后,当事人联系方式变化请及时联系中华遗嘱库更新备案,避免因联系方式不准确或无效导致无法接收通知。
16.遗嘱人可随时申请查询入库遗嘱(电子扫描件)。遗嘱人指定的查询人、提取人、人民法院、公证部门及其他司法机关应在遗嘱人去世后方可申请遗嘱查询提取手续。
17.由于申请人的原因,或由于客观原因,或由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合格且经指导后仍然无法提供合格材料的,中华遗嘱库有权终止服务。
18.有以下情况者,其所登记的遗嘱或其它文件,中华遗嘱库有权予以撤销,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当事人及其继承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中华遗嘱库或第三人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
(1)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材料的;
(2)提供无效联系方式或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的;
(3)隐瞒已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曾经患有精神疾病及其他可能导致遗嘱无效的重要事实的;
(4)立遗嘱行为存在侵犯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六条 公益服务申请与资助流程
1.申请公益咨询服务应提供个人姓名、有效联系电话、其它咨询人员需要了解的情况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咨询,接受服务。
2.申请咨询以外的公益服务资助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服务申请表(资助公益服务)》;
(2)中华遗嘱库认可的精神评估机构出具的《精神评估报告单》,或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鉴定人名册中确定的精神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鉴定书》,或三甲医院精神科出具的含有“言清语利”、“认知正常”、“意识清楚”描述的《诊断证明书》(盖诊断证明章和医师签字);
以上凭证,应自行联系相关机构办理。中华遗嘱库现场设立便民通道,可自由选择。该评估鉴定或诊疗费用由评估鉴定诊疗机构收取,与中华遗嘱库无关。
(3)身份证或其它有效合法身份证件;
(4)财产凭证;
(5)《个人承诺书》。
3.不动产类财产应提供以下凭证之一:
(1)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原件(不接受复印件);
(2)不动产登记查册表。
4.银行存款类财产应提供以下凭证之一:
(1)银行卡、存折原件(不接受复印件或以电子账户方式提供);
(2)经银行机构出具的银行账户信息证明。
5.提交完整申请材料后,方为正式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财产凭证的,视为未申请。
6.中华遗嘱库审核部门在受理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安排服务人员负责后续服务事宜。如申请人情况存疑的,可能需要补充其他相关材料。
7.中华遗嘱库认可的精神评估机构出具的《精神评估报告单》允许申请人在登记当天提交。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鉴定人名册中确定的精神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鉴定书》和三甲医院精神科出具的含有“言清语利”、“认知正常”、“意识清楚”描述的《诊断证明书》(盖诊断证明章和医师签字)应在提交服务申请时提交。
8.以下七类人士在中华遗嘱库申请办理遗嘱可享有排队优先权:
(1)全国及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全国及省级劳动模范、道德模范;
(3)国务院及省级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4)现役及退役退伍军人;
(5)烈士家属;
(6)抗疫医护人员及其家属;
(7)经中华遗嘱库义工志愿者或社区宣传员推荐者。
第七条 服务规范
1.所有服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和相关服务规范及服务标准,按要求提供服务。
2.所有服务人员应当经过中华遗嘱库培训、登记,考核合格并签署保密承诺后,在服务场所内进行公示。
3.中华遗嘱库对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进行定期评估考核,并实行分级管理。
4.所有服务人员不得在开展公益活动时推销其他服务。
5.所有服务人员在向市民提供公益服务以外的信息时应保障市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6.所有服务人员不得从事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清除出服务队伍。
第八条 延伸服务
1.延伸服务指由其他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的、在中华遗嘱库公益服务之外、与中华遗嘱库公益服务形成上下游服务链关系的服务。
2.延伸服务包括:
(1)精神评估、精神状况司法鉴定、精神医学诊断;
(2)遗嘱查询、遗嘱传递;
(3)遗嘱宣读;
(4)遗嘱执行、遗嘱认证、继承调解、出证服务以及其他与遗嘱有关的服务;
(5)幸福留言、幸福留颜、情感录像、情感遗嘱、安心短信以及其他与情感有关的服务;
(6)继承权公证、文书公证、放弃继承声明公证等公证服务。
3.延伸服务的特点是公益性和便利性,其服务主体应为社会服务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机构和公证机构。
4.延伸服务的服务主体应当具有与其服务对应的业务范围和服务资质。
5.延伸服务机构可申请在中华遗嘱库服务中心现场设立便民服务通道,服务费用由延伸服务机构直接收取,与中华遗嘱库无关。
第九条 对接服务
1.对接服务指由市场化服务主体提供的、个性化的、与中华遗嘱库形成对接关系的服务。提供对接服务的服务主体称为“服务对接方”。
2.中华遗嘱库接受服务对接方的委托,将其客户的遗嘱或相关协议在中华遗嘱库办理登记或委托保管,由该服务对接方向中华遗嘱库支付费用。
3.对接服务包括:
(1)与家庭财产处理相关的夫妻婚内协议、赠与协议、代持协议、生前预嘱、意定监护协议、继承协议、遗产管理委托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分家析产协议以及其它非诉讼服务;
(2)与继承相关遗产纠纷或其他相关诉讼代理服务;
(3)遗产规划、遗产管理、遗嘱信托、物品保管、遗愿执行、以及其它受托管理服务;
(4)监督监护人服务、监督受托人服务、监督受益人服务、信托保护人服务等;
(5)其它与财产继承相关的服务。
4.对接服务由服务对接方提供,与中华遗嘱库无关。
5.与中华遗嘱库未建立正式对接关系的机构或个人,不得与中华遗嘱库对接。
6.与中华遗嘱库建立正式对接关系,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从事与财富传承有关的业务;
(2)曾经向中华遗嘱库进行较大金额的捐赠,或由曾经向中华遗嘱库进行较大金额捐赠的捐赠人推荐;
(3)具有对接服务所需的专职工作人员;
(4)通过中华遗嘱库的审查和培训考核。
7.服务对接方应按约定向中华遗嘱库支付服务费用。
8.中华遗嘱库在官网、公众号和服务场所对服务对接方的名称进行公示,服务对接方自主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定价,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自行处理与其客户之间的关系,市民可自行联系、平等协商、双向选择。中华遗嘱库不向市民主动推荐服务对接方的服务。
9.服务对接方存在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取消与中华遗嘱库对接的资格。
10.中华遗嘱库所收取的对接服务费用,以及服务对接方向中华遗嘱库进行捐赠的善款和物资,用于中华遗嘱库公益事业。
第十条 联系方式
1.申请咨询服务热线电话为:400-9630 456;
2.官网客服可提交咨询申请,网址为:www.will.org.cn;
3.官方微信公众号可提交咨询申请,微信公众号名称为:中华遗嘱库;
4.各服务对接方信息见中华遗嘱库官网或官方微信公众号上的信息公示;
5.中华遗嘱库义工、志愿者、宣传员可以代为提交咨询申请。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
1.主管部门、公益管理部门、受益对象、相关公众有权对中华遗嘱库服务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2.中华遗嘱库服务监督电话为:010-6528 2684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办法2023年7月26日经中华遗嘱库管委会表决通过并实施。
2.本办法的修订、废止由中华遗嘱库管委会表决决定并向全社会公布。
3.本办法的解释权、著作权属于中华遗嘱库主办方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
4.本办法向全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