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心真相:房子没了养老也没了?老人核心财产千万别撒手!

2025-06-10 09:09 | 查看: 130660

日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涉及赠与合同争议的案件。

85岁邱老伯承诺死后将名下房产赠与养女以换取赡养,起初邱女士照顾邱老伯,但双方关系恶化后邱老伯反悔,拉黑养女微信并将养女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


房产赠与背后的赡养困局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许多独居或无子女老人开始寻求“以房养老”的模式,希望通过房产的许诺换取一个安稳的晚年。
然而,这种寄托着晚年保障期望的赠与行为,一旦操作不当或沟通不清,极易引发纠纷,最终可能让老人陷入“房财两失”的困境。
日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就为我们深刻揭示了此类操作潜在的风险与教训。


昔日父女,廿余年后以房换养


事情的主角是一位85岁的邱老伯。他与邱女士之间曾有一段收养关系,但在1992年便依法解除。

此后长达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双方几乎断绝了往来,既无共同生活,也未曾相互照顾或赠与,形同路人。

时光荏苒,年事已高、身边又无其他子女的邱老伯,开始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感到忧虑。他渴望得到关心与照顾,便想到了曾经关系密切、但已许久不联系的邱女士。

2019年,邱老伯主动联系上了邱女士,表达了自己的意愿:

他希望邱女士能够承担起照顾他晚年生活的责任,作为回报,他承诺在自己去世后,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邱女士。

这份看似“以房换养”的协议就此初步达成。

为了表明诚意,推动协议落实,邱老伯在同年11月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

令人意外也暗藏伏笔的是,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他并未将房产单独登记在邱女士名下,而是登记在了邱女士的儿子宋先生和他自己名下,并且进行了明确的产权分割:

宋先生占有99%的产权份额,邱老伯自己仅保留1%。邱老伯此后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中。

事情至此并未结束。邱老伯似乎希望能有更明确的保障。

于是在2020年1月和2022年2月,他两次与邱女士签署了书面协议。

协议的核心内容清晰指向:邱女士需要履行对其养老送终的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房产份额(实质上是宋先生名下的份额)。

两份协议的存在,清晰地记录下了邱老伯以房产换取赡养的真实意图。



关系恶化情转冷,一朝对薄公堂上


起初,邱女士确实履行了部分照料义务。她时常探望年迈的邱老伯,并为他购买生活必需品。

然而,好景不长,日常生活琐事很快成为矛盾的导火索。双方因故发生了多次争执。

最终,邱老伯将邱女士的微信拉黑,双方沟通彻底中断。更严重的是,邱女士在关系恶化后,探望和照顾邱老伯的行为也变得稀少。

深感失望和担忧的邱老伯认为邱女士未能履行当初约定的赡养义务,于是果断地将邱女士及其儿子宋先生一同起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他的诉讼请求非常明确:要求撤销对宋先生的房产份额赠与,并要求收回相应房产。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都确认了一个基本事实:宋先生名下所占的99%房产份额,来源于邱老伯的赠与行为。

然而,这场官司的胜负关键,却落在了这份赠与究竟是不是附有赡养条件上。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分歧。

原告邱老伯坚定认为:当初主动联系邱女士,并将房产绝大部分份额赠与她的儿子,前提就是希望邱女士能亲自照顾自己安度晚年。

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就是最有力的证据,其核心条款就是“养老送终换房产”。

邱女士后续未能持续履行照料责任,尤其在被拉黑后基本不再履行,严重违背了赠与所附的义务,因此他有权依法撤销赠与。

被告邱女士则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

她辩称邱老伯之所以赠与房产,是为了弥补过去解除收养关系对她造成的伤害和亏欠情感,而并非将履行赡养义务作为赠与的前提条件。

她甚至表示:“如果当时我知道这份赠与是附带我必须赡养他的硬性条件,我可能根本就不会接受。”

她进一步解释拒绝的理由是,邱老伯的想法经常反复无常,过去也曾采取类似方式(赠与财产后索回)对待其他亲戚,这让她心存疑虑。

在法庭上,她还提出一个细节:即使认可协议,其中关于养老换房产的约定也只应针对邱老伯自己名下那1%的份额,认为用1%换整个养老送终责任不合情理。



赡养义务为赠与之根本


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对双方的背景关系和争议焦点进行了细致的调查与审理。

法院首先注意到一个关键背景:邱老伯与邱女士的收养关系已于1992年解除,至2019年重新联系时,已逾二十年。

在这漫长的岁月里,双方既无共同生活基础,也缺乏基本的情感交流和互助行为

法院还了解到一个事实:在联系邱女士之前,邱老伯曾尝试将房产赠与侄女以换取赡养,但被侄女拒绝,这才转而找到邱女士并实施了包括赠房在内的一系列行为。

基于上述背景事实,法院认为,邱女士关于“房产赠予仅为情感补偿”的主张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难以让人信服。

相反,两份协议白纸黑字明确记载,争议房产的赠与(以宋先生持有99%的形式)是邱老伯用于保障自身养老之用的对价。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邱老伯的诉讼请求,撤销其对宋先生的房产赠与



寻求更优解,中华遗嘱库保驾护航


本案的判决结果虽然给了邱老伯一个法律上的说法,但对于一位风烛残年的老人而言,这段经历无疑充满了辛酸。

它再次向社会敲响了警钟:在“以房养老”的操作过程中,潜藏着巨大的风险。

中华遗嘱库创办人陈凯建议:在老龄社会的进程中,“以房养老”的初衷虽好,但操作路径的选择至关重要。

本案深刻告诫我们:财产是晚年生活的重要依托,绝不能轻易交出控制权。无论是选择遗赠扶养协议坚持用遗嘱明确意愿的方式,远比仅凭一纸承诺或贸然过户房产要稳妥得多。

在寻求依靠的同时,保护好自己最后的保障,才是晚年安享幸福的基础。

作为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发起主办的全国性公益项目,中华遗嘱库始终肩负“推动遗嘱进入每个中国家庭”的重要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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