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遗嘱全家认可,法院为何判无效?
2025-05-20 10:33 | 查看: 136355
丈夫去世后把全部财产留给妻子,全家人都没意见,但法院却不认可!
白纸黑字的有效遗嘱,为什么法院就是不认?还要主动干涉遗嘱自由?
2022年11月,王先生因病去世前,留下自书遗嘱,遗嘱写明:
因本人身患绝症,在世的时间不会太长了,名下房产、存款等财产均由妻子路女士一人继承。
两人婚姻期间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已经20岁,小女儿年仅5岁。
由于凭借遗嘱无法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路女士向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遗嘱继承纠纷,希望通过调解完成丈夫名下房屋的过户手续。
虽然家庭成员就王先生的遗嘱并无争议,但法院却没有认可这份遗嘱。
普陀法院披露的这起案件引发关注。90%的大众认为:遗嘱人订立遗嘱,可以自主决定在其去世后如何对个人财产进行分配和处置。
但是,“遗嘱自由”并非完全没有限制。
去世的王某把房产和存款都留给了妻子路某。表面上没问题,但王某还有个5岁的女儿。只按遗嘱执行,公平吗?
就算妻子同意,也无法保证女儿未来的生活。万一妻子再婚或处理了财产,女儿怎么办?
普陀区法院没有直接按遗嘱执行,他们考虑了女儿的实际情况,主动介入,这说明法院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遗嘱自由”不是绝对的,它受法律限制,特别是“遗嘱必留份”,得保障没经济来源、没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的权益。
也就是说,即使遗嘱写明了继承人,且遗嘱有效,但如果损害了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也可以干预纠错。
“必留份制度”具体是指遗嘱人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时,必须依法留给特定继承人一定份额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必留份制度”是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遗嘱人遗嘱自由的限制,本质是为了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
“必留份制度”适用的前提是遗嘱继承,适用的对象应当是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且系民法典所规定的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包括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
在遗嘱生效时,法定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
“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独立劳动的能力,不能依靠自身的劳动取得必要收入以维持自己的生活。
“没有生活来源”:是指继承人没有固定的工资、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法有效地从他人或社会处获取必要的生活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满足这两个条件,是以遗嘱生效时也就是被继承人去世时的时间节点为准。
如果遗嘱人没有保留必留份,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法院会直接从遗产总额中扣减一定的遗产交于这类继承人,剩余部分才能按照遗嘱中确定的规则分配。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25条解释: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但《民法典》并未就应保留多少份额进行规定。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需要具体审理案件的法官综合考虑遗嘱人的遗产价值情况、该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以及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等因素后确定应保留的份额。
也就是说,王先生的自书遗嘱中,需要为5岁女儿保留具体的遗产分配比例或者是具体的分配金额作为必留份,必留份之外的份额妻子才能继承。
最后经法院调解,妻子路女士表示愿意为未成年女儿保留房产份额,涉案房屋由母女三人继承,产权也由三人按份共有。
这案子提醒我们,订立遗嘱是非常专业且复杂的事情,遗嘱不是一张简单的纸,它是一份严谨的法律文件。
如何才能订立一份真实有效合法的遗嘱呢?专业的事情要交给专业的人去做,莫因遗嘱漏洞导致遗嘱无效,或增加亲人之间的纠纷,以致对簿公堂,最后亲情荡然无存。
其次,作为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财产分配,还要考虑家庭中那些需要照顾的成员,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这不仅是对家庭责任的体现,也有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
最后,对于法院的调解,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