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房产赠保姆,儿子怒斥“骗家产”,法院判决出人意料
2025-10-11 14:00 | 查看: 130569
一场关于房产的继承纠纷
2021年,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项判决:
撤销原先将房产判给子女的判决,将一位八旬老人的房产全部判给了照顾他多年的保姆张某。
子女小王和崔某上诉后,二审法院依然维持原判。
这一判决引发了广泛关注:为什么法院会将房产判给保姆而非亲生子女?
这背后体现了怎样的法律逻辑?
事情是这样的,八旬老人王某通过订立遗嘱将属于自己的房产赠与照顾自己多年的保姆张某。
王某去世后,其儿子小王起诉女儿小崔要全部继承王某留下的遗产,法院最终判决两人各继承二分之一。
在儿子起诉女儿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由于张某不知道继承官司,未能参与,未递交相关证据以及遗嘱,导致判决发生错误。
法院对此判决准予撤销,改判给了照顾王某多年的保姆张某。
但王某的子女小王和崔某则认为这份遗嘱无效,试图推翻父亲的遗愿。
子女们提出的理由包括:遗嘱违反公序良俗、老人不具备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张某未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赠与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驳回了子女们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确认房产归保姆张某所有。
本案中,法院认定遗嘱具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的、以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及财产的遗赠为内容的协议。 按照《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 张某在王某生前照料其日常生活、生病送医,死后将其火化并购置墓地安葬,完全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理应享有受遗赠涉案房屋的权利。 子女主张张某与王某系非法同居关系,遗嘱的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法院认为遗嘱本身对于财产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 与此前一些将财产赠与“婚外情人”的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案例不同,本案中王某并无配偶,张某对其的照顾更多体现为雇佣关系而非非法同居关系。 法院指出:遗嘱系王某生前处分其财产的意思表示,且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子女方声称王某患有双耳听力障碍,交流困难,言语不利多年,不具备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 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王某订立遗嘱时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一审中见证人张某作证称:“王某精神很好……老王认真看……。” 这表明当事人在订立遗嘱时神志清醒,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法院认为,单纯的听力障碍和言语不利并不等同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只要遗嘱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其所立遗嘱就应被认定为有效。 本案中的遗嘱为打印遗嘱,立遗嘱人姓名信息、遗嘱所涉遗产为手写填充内容。 立遗嘱人王某、见证人张某、魏某、受赠人张某均签字并按捺手印。 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实践中,打印遗嘱因形式瑕疵被认定无效的情况并不少见。 但本案中的遗嘱符合形式要件,且有两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见证,因而被认定为有效。 子女方主张张某未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赠与,已丧失权利。 按照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法院查明,张某在王某去世后一直实际占有和使用涉案房屋,且通过诉讼方式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张某还于2019年7月31日在北京晚报登报寻人启事,寻找王某之子,这也从侧面证明其一直在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华遗嘱库广州越秀分库项目负责人范仲权指出: 遗嘱自由并非毫无边界,它必须在法律与公序良俗筑起的围墙内行使。 公民在订立遗嘱时,首先需要确保处分的是个人合法财产。如果处分了他人(如配偶)的财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其次,遗嘱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 如将财产赠与长期非法同居的第三者,损害社会公德,破坏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形式完整、主体适格、内容独立合法。 形式完整是指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如打印遗嘱需遗嘱人和见证人逐页签名写日期;录像遗嘱需全程“一镜到底”,避免暂停、剪辑或拼接。 主体适格要求遗嘱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见证人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 范仲权建议:提前立遗嘱是化解继承纠纷的核心工具,建议老人每3年更新一次遗嘱,确保法律效力。 遗嘱不仅是财产分配的方案,更是对家人的爱的嘱托与责任延续。 订立遗嘱并非不吉利,它是现代人理性规划身后事、避免亲人因争产而反目成仇的重要方式。 无论选择哪种形式,专业、提前规划才是避免纠纷的核心。 毕竟,房产证上的名字会变,但一家人围坐吃饭的场景,才是真正的“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