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女儿无法分遗产?亲姐妹法庭互撕争76.8万,结局暖了
2025-06-24 16:31 | 查看: 131180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她们本是血脉相连的亲姐妹,却因母亲遗留的财产“反目成仇”。
双方为分配遗产多次协商,却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对薄公堂。
时间回溯至2024年11月,一场无情的交通事故,夺走了姐妹俩母亲的生命。
老人骤然离世,生前既未留下遗嘱,也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只留下一笔76.8万元的银行存款。
这笔存款,如同投入平静湖面的巨石,激起了姐妹之间的千层浪。
姐妹俩作为母亲仅存的法定继承人,姐姐张美(化名)虽已出嫁,但她坚称自己同样尽心尽孝,依照法律规定,理应对母亲的存款进行平均分配。
而妹妹张丽(化名)作为招夫上门、留在家里照顾母亲的女儿,受当地农村习俗的影响,坚决反对姐姐的提议,她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姐姐要么不参与分配,要么就该少分。
双方为分配遗产多次协商,却无法达成共识,矛盾日益加深。
张美,作为姐姐,坚定地认为自己并未因出嫁而丧失对母亲的孝顺和作为女儿的继承权。
她一次次列举自己这些年来对母亲的关怀与付出:母亲生病住院,是她请假全程陪护垫付医药费;妹妹忙碌时,母亲的生日宴总是她一手操持;平日里嘘寒问暖的电话从未间断。
然而,她的诉求在妹妹张丽听来,却分外刺耳,像是对她多年心血的无视甚至否定。
在张丽的观念里,根深蒂固地烙印着家乡的古老规训: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在她看来,自己承担了赡养母亲最繁重、最日常的实体义务——日复一日的陪伴,端汤送药,处理大小琐事,甚至为此选择了招婿上门的生活模式,牺牲了某种意义上的个体独立性。
正是她,在母亲年老体衰时给予了最贴身的守护。母亲的老宅、母亲留下的一切,理所当然地应由“守在娘身边”的孩子继承主导。
姐姐虽好,终究已是“外人”。
面对僵局,法官本着先调解后审理的流程,为她们搭建桥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法官先耐心地对张美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权利平等。
你对母亲的赡养付出理应得到认可与回报,但妹妹留在家里照顾母亲更为方便,从亲情和实际情况出发,能否各退一步呢?
随后,法官继续找到张丽,语重心长地劝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一般由同一顺序继承人平等继承。你们姐妹俩和和睦睦,才是妈妈最希望看到的!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权利平等。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无遗嘱”是纠纷的最大导火索:
本案例的核心症结,毫无疑问在于母亲未立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没有遗嘱,法律默认进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也并非“最优解”:
亲情的脆弱性在利益面前不堪一击:
调解成功的偶然性与代价:
本案最终通过法官耐心、专业的调解达成协议,避免了判决的刚性结果,无疑是一个相对“圆满”的结局,值得庆幸。但这绝非普遍情况,也不能掩盖事件本身带来的巨大成本和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