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生子继承权合法?网友炸锅:一夫一妻制下,法律为第三者撑腰?

2025-05-06 09:13 | 查看: 131047

在传统观念中,私生子(非婚生子女)往往面临着社会歧视和权益忽视的问题。然而,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社会观念的更新,私生子的法律地位逐渐得到提升。

近日,有这么一起案例:父亲去世留下上千万遗产,儿子王先生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时,意外发现离世父亲竟还有3个私生子女,这遗产究竟该如何继承?

巨额遗产继承陷入僵局

王先生(化名)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了一大笔遗产,在处理完父亲的身后事后,王先生开始着手办理遗产继承的相关手续。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他得知了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父亲竟然还有三个未曾公开的非婚生子女

这一消息不仅打乱了王先生的原有计划,也使遗产分配问题变得错综复杂。

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由于办理继承手续需要所有合法继承人到场签字,这时王先生才得知父亲的三个非婚生子女居然也有继承权。

但因为王先生无法联系到这些非婚生子女,导致继承手续陷入了僵局……

同父异母三兄妹继承纠纷不断

无独有偶,在深圳还有这么一起案例:老李于2023年因病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

老李与妻子阿红育有二子,分别是李旭和李刚。此外,老李还与婚外异性阿珍育有一女,即李女士。(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老李名下财产众多,有位于深圳市繁华地带的两套住房,以及老李曾用另一个户口身份名义购买的惠州市一套住房;除房产外,老李还拥有汽车、银行存款、基金等大额财产。

老李去世后,鉴于其父母和妻子阿红均先于他去世,且遗产价值可观,再加上李女士血缘身份存在争议,李刚和李旭一致拒绝与李女士就遗产继承及分割事宜进行沟通协商。

无奈之下,李女士将同父异母的两位哥哥告上法庭,希望可以依法继承老李的遗产。

最终,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李女士的非婚生女身份,确认了她与老李的血缘关系。

为平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权益,法院作出判决:老李个人遗产由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属于妻子阿红与老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则由两个儿子继承。

私生子女也有继承权?

上述两起案例一经爆发便引起了热议。许多网友对法院的判决表示自己的不认同,同时评论区的大多数人也在对“私生子有继承权”表示不解和愤慨。

有网友表示,“既然一夫多妻违法,为什么又认可私生子有继承权!是不是矛盾?”

也有网友说,“人人生而平等,非婚生子女从小就很少得到父爱,父母之间的激情给无辜的孩子带来无尽痛苦,如果再取消继承权,实在是不太人道……”

那么,非婚生子女是否拥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继承权呢?

我国《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这意味着,在涉及到遗产继承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同样被视为合法继承人之一。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特别指明排除某些继承人的权利,那么这些非婚生子女也将参与到遗产的分配中。

像李女士这样的遗产纠纷并非个例,在全国各地,类似案件频繁出现。每一个案件都反映出非婚生子女继承权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遗嘱继承大于法定继承

从非婚生子女的角度来看,他是无法选择自己出生在婚姻家庭还是出轨家庭,毕竟孩子是无辜的,法律仅仅是保护孩子的权利。

那怎样才能防止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之间争夺财产呢?关键在于合理规划和安排个人财产,并借助遗嘱明确财产分配意愿。

我们要知道:遗嘱的效力大于法定继承。

遗嘱是被继承人依照自身意愿来处置其个人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只要满足法定的形式要件,遗嘱就具备法律效力。

而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等情形下,依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来确定继承人以及遗产份额。

在存在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下,一般以遗嘱为标准来确定遗产的分配;要是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就适用法定继承。

如果我们想让财产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分配,就一定要提前订立遗嘱,并且,一定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有效需满足以下条件:

其一,遗嘱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正确认识和判断自己的行为,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若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无效。

其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内容无效。

其三,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例如,遗嘱不能处分他人财产,否则处分他人财产部分无效。

其四,遗嘱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常见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不同形式遗嘱有相应法定要求。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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