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遗嘱库项目管理办法
2025-03-22 09:48 | 查看: 130589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中华遗嘱库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中华遗嘱库公益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促进中华遗嘱库项目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 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 以及基金会分支机构、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遗嘱库公益项目组织的各类慈善项目、活动等。
第三条 中华遗嘱库项目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中华遗嘱库项目旨在面向全社会推广遗嘱理念,促使全社会重视遗嘱在家庭建设、和谐家风和弘扬孝道中的独特作用,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宣传遗嘱知识,推广普及遗嘱理念;
(二)为老年人提供免费遗嘱咨询服务和遗嘱保管服务;
(三)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群提供免费遗嘱起草、代写的服务;
(四)招募组建志愿服务团队,开展符合本项目宗旨的志愿服务;
(五)与各地公益机构和爱心企业合作,推广普及该公益项目,建设地区性项目分库,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公 益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五条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成立遗嘱库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全面统筹与管理该项目的实施。项目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1-5名,秘书长1名,组成人员由基金会及相关合作方选派担任。
第六条 项目办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项目办会议,研究重大事项;
(二)检查项目办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项目办签署向基金会报批、报备的相关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荣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项目分库主要负责人、委员会成员,由项目办决定。
第七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必须由项目办开会决议,报基金会审批通过后,行使职权:
(一)制定、修改中华遗嘱库项目管理办法;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决定中华遗嘱库项目执行机构的选择和撤销;
(四)项目办、项目分库主要负责人、委员会成员等组织变更;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为促进遗嘱、遗产管理人学术研究,不断扩大中华遗嘱库在行业内的影响力,项目办下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项目办聘任的杰出专家与学者组成,每届成员任期定为四年。
第四章 项目分库管理
第九条 中华遗嘱库项目为全国性公益项目,根据公益服务需要,可按地区选择执行机构,负责项目在本地区的实施;可建设地区性项目分库,负责本地区遗嘱的保管等服务。
第十条 中华遗嘱库项目分库采用合作机制,由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基金会对申请机构资质、渠道、资源进行综合评定, 经批准后签署协议,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项目分库应当采用统一的视觉识别系统(VI)设 计、统一对外公示资料,统一服务标准。确保项目分库在公益性、 品牌形象、信息透明度及服务质量上符合中华遗嘱库项目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分库撤销应由基金会进行综合评估,在确保所有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地执行撤销决定。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本项目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组织募捐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十四条 本项目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严格按照《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 项目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中华遗嘱库项目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中华遗嘱库项目实行资金专项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项目接收的捐赠资金应全部进入基金会账户,项目款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严格按善款使用审批权限办事,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对拨 付善款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基金会制定财务管理、项目管理以及采购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八条 应明确志愿者的管理办法、招募条件、注册流程和年度审核,确保志愿者队伍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第十九条 志愿者应秉持无私奉献的精神,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服务。所有志愿者参与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循社会公益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谋取个人利益 或商业利益。
第二十条 应确保志愿服务活动具备透明度和公正性,充分尊重志愿者的意愿与权益,并提供必要的公益培训和教育,内容涵盖志愿服务理念、服务技能及法律法规等,旨在提升志愿者的 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而保证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一条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激发志愿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以鼓励更多热心老龄公益的人士加入志愿者行列,共同推动社会老龄公益 事业的发展。
第七章 宣传管理
第二十二条 应建立严格的宣传内容审核机制,选择正规的 宣传管理合作单位,确保所有关于本项目的宣传材料真实、准确、 全面,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避免不当宣传或误导性信息的传播。
第二十三条 应明确项目宣传的渠道和方式,包括官方网站、 社交媒体、新闻媒体合作等,增强公众对基金会的信任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中华遗嘱库项目运作、数据信息等应定期进行信息公开。
第八章 荣誉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荣誉为牵引,深挖榜样的力量,建立全面、 科学的中华遗嘱项目荣誉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做好捐款市民的服务及激励工作,根据捐款金额,授予相应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七条 可聘任具有影响力的各界领导、专家学者及有影响力的爱心人士为中华遗嘱库项目指导顾问,颁发“中华遗嘱库项目指导顾问”聘任证书。
第二十八条 为推广普及遗嘱理念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志愿者、各界爱心人士颁发“中华遗嘱库公益大使”荣誉证书。
第二十九条 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并颁发符合基金会管理规范的其他荣誉奖项。
第三十条 中华遗嘱库项目荣誉由项目办主任签发,基金会用印。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设立的中华遗嘱库分库、中心等机构,应当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必要 的调整与更新,后统一使用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所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于2025年3月8日经基金会审批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