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遗嘱库项目分库管理办法

2025-03-22 09:27 | 查看: 130645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中华遗嘱库项目分库管理办法 

(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华遗嘱库项目分库(以下简称“项目”)的运营与管理,确保其提供的公益服务 具有公益性、专业性、合法性与高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华遗嘱库是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联合北京 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共同发起实施的全国性公益项目,旨在面向 全社会推广遗嘱理念,促使全社会重视遗嘱在家庭建设、和谐家风和弘扬孝道中的独特作用。为面向全国老龄群体开展遗嘱相关公益服务,就近就便服务各地老年人,中华遗嘱库项目可以在需 求较为集中的地区建设项目分库(以下简称“项目分库”)。 

第三条 项目分库由基金会委托合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落地实施,并统一接受基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符合公益标准的机构可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基金会对申请机构的资质、渠道及资源进行综合评估,经批准签署协议 后进行项目执行,并向社会公示项目执行单位信息。 

第二章 项目分库执行标准 

第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选择 

1 实施范围:原则上每个地级市选择一个项目执行机构。但对于直辖市、超一线城市、一线城市、省会首府城市以及常住人口超过千万的城市(包括但不限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成都、武汉、南京、重庆、天津等),可视实际情况,选择多个执行单位。 

2.执行机构标准:符合公益标准的、业务范围包含遗嘱、心理咨询、继承纠纷和家庭纠纷调解等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优 先选择政府机构、社会组织机构或热心于老年公益事业的爱心企业等。 

3.场地要求: 执行机构应能够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场地: 

1)应位于城市中老年群体集中居住区域或政务服务集中区域,优先考虑靠近地铁、公交站等公共交通站点。 

2)场地面积在400㎡至 500㎡之间或依城市人口数量与遗嘱服务需求合理确定的场地,需满足包括党建园地、等候区、 咨询室、登记密室、遗嘱宣读室、公益宣传室等在内的公益服务 需求。 

4.设施设备要求:配备遗嘱证领取机、移动登记终端、无线网络基站等遗嘱服务设备,以方便市民咨询和办理遗嘱服务。 

5.应急安全措施:具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并制定严格的安全管 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 

第六条 项目工作人员 

1.项目工作人员为热心老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志愿提供公益服务,与项目办之间并无劳务雇佣关系,不领取薪资。执行单位可依据公益服务市场的标准,为项目工作的志愿者提供一定的志愿服务补贴。 如有曾受党纪政务处分、存在个人信用不良记录、被列入限 制高消费名单、有刑事犯罪记录等情况的,不得作为项目工作人员。

2.项目工作人员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咨询顾问、客服专员等,以便能够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服务。 

3.应从项目工作人员选择1-3名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人员 作为项目分库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全面实施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全面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营、业务规划及团队建设; 

(2)贯彻执行基金会制定的各项政策、制度和标准; 

(3)定期向基金会汇报工作进展及存在的问题; 

(4)协调解决项目的重要事务。 

4.执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人员培训机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及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以提升团队整 体素质。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七条 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相关规定开展遗嘱订立、保管及咨询等服务,确保服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业务管理流程应清晰、规范,涵盖客户接待、需求评估、遗嘱订立指导、文件审核、保管安排及后续跟踪服务等环节。 

第八条 应建立健全遗嘱订立流程,明确各环节的操作规范和责任人,确保高效、准确地完成每一环节。同时,建立遗嘱订 立档案,详细记录客户基本信息、遗嘱内容及订立时间等关键信 息。 

第九条 应强化遗嘱信息安全管理,采用先进的加密技术和安全存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或非法篡改。同时,建立信息备份和恢复机制,以防数据丢失或损坏。 

第十条 应严格依照《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华遗嘱库 项目服务申请与资助办法》开展公益服务。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市 民提供公益资助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市民,应出具《不符合公 益资助条件告知函》,并建议其自行接洽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应定期开展遗嘱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遗嘱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中应规范名称使用,统一使用“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华遗嘱库项目”;统一标识系统,包括LOGO、 宣传资料及办公环境装饰等,并维护基金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三条 项目分库应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包括业务指导、质量监督等方面。基金会定期对项目进行业务检查、市民满意度调查等监督活动,确保项目工作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基金会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并开通监督电话 (010-63336269),对市民投诉和建议进行及时、公正地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确保客户权益得到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所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5年3月8日基金会审批通过,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