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遗嘱设禁令:小20岁娇妻竟被要求禁止再婚,法官一句话揭穿!
2024-12-30 13:42 | 查看: 132305
多金老板迎娶比自己小20岁的女大学生
婚后五年罹患肝癌
为防止财产外流
生前立下遗嘱“妻子至死不得改嫁”
否则丧失继承权
最终法院判决条款无效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老赵(化名)生于上世纪60年代,与原配妻子打拼出一番事业并育有一子。10年前,他与原配协商离婚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老赵事业越来越好,结识了比自己年龄小近二十岁的女大学生小丽(化名),两人坠入爱河并火速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生活甜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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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天有不测风云,婚后第五年,老赵被查出肝癌。病重期间,他写下一份遗嘱,内容如下:
名下三套房产
一套房归前妻之子赵峰(化名)
一套房归小丽之子赵东(化名)
剩余房产与全部存款、股票等由小丽继承
然而却附加了一个苛刻条件——
小丽终身不得改嫁,否则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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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后不久,老赵便因病情加重抢救无效死亡。小丽母子将赵峰及老赵父亲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分割老赵留下的遗产。
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老赵所立遗嘱的效力问题成为各方争执的焦点问题。
小丽表示:“老赵所立遗嘱中除限制其再婚部分外,其余部分均合法有效。”她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即第三套房产及家中全部存款、股票及理财产品全部由其个人继承,但未来婚姻不受遗嘱限制。
赵峰则认为,该遗嘱中应由小丽继承部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这部分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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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遗嘱的相关要求。立遗嘱人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经审理判定,老赵所立遗嘱第三条,系对小丽人身自由及婚姻自主权作出了限制与约定,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定遗嘱中“不得改嫁”条款无效。对于该部分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原则处理,但考虑到小丽在老赵病重期间长期陪伴照顾,法院酌定小丽继承遗嘱中无效部分遗产份额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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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整个案情,老赵生前立下这样的遗嘱,究竟是“爱的占有欲”,还是担心妻子改嫁后自己辛苦打拼得来的财产流向他人,其中的缘由我们不得而知。站在妻子小丽的角度,她选择起诉的方式要求分割遗产也在情理之中。逝者已去,活着的人还要继续向前,去追求生活中未知的可能。然而这份“爱与限制”并存的遗嘱无疑给她的未来套上了一层枷锁。
针对上述案件,中华遗嘱库创始人、中国财富传承文化发展倡导者陈凯先生分享了他的观点。
陈凯表示,首先老赵在遗嘱中体现的对小丽婚姻自由的限制是违法的,这点毋庸置疑;此外,即便老赵在遗嘱中体现合法的小丽继承遗产的条件,在其离世后,小丽是否能服从遗嘱安排也不得而知。遗嘱只是立遗嘱人表达意愿的方式,但是如果想要遗嘱按照意愿执行还需要配套遗产管理人、家族信托、法律委托等多种方式。
该案件的关键在于老赵的意愿表达是符合人之常情的,但是却超出了法律的界线,所以找到专业的机构将自己的意愿以法律允许的方式表达出来至关重要。
当前社会人们的财富传承意识逐渐增强,但是老赵的案例也在时刻警示大家,只有提高对遗嘱的认知,才能写好人生最后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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