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久见!送出去的房子居然还能要回来,是真的吗?
2024-11-14 09:35 | 查看: 130705
老人把房产过户给女儿
陈爷爷与张奶奶是一对七十多岁的老夫妻,他们有一儿一女,曾经是幸福的一家人。
2016年,张奶奶突发肢体活动障碍。这像一场噩梦,彻底打破了这个家庭的宁静。
随着检查结果的出炉,陈爷爷的心像是被重重地捶了一下:老伴儿身体高度残疾,以后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了。
陈爷爷只能一边照顾老伴儿,一边希望能跟离家多年的儿子联系上,可惜一点儿消息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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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小陈则是在上海扎了根,这么多年,只回来探望过一次。老两口平日里生活上没个帮手,精神上更是感到孤独,身边连个说话的人都没有。
这样的日子过了六七年,直到 2023 年,陈爷爷感觉自己的身体每况愈下,照顾老伴儿越来越吃力了。
于是,陈爷爷给远在上海的小陈打电话,“女儿啊,只要你愿意回来照顾我们老两口,我们就把家里这套价值60万的房子过户给你!”
没几天,小陈就回来了,在两位亲属的见证下,陈爷爷立下遗嘱,约定名下房产归小陈所有,并在遗嘱上签字确认。
随后,老两口与小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的相关手续。不过,过户手续的所有费用小陈一分钱都没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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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手续刚一办完,小陈就以工作繁忙为理由回了上海。时间一晃又过了半年,小陈就像消失了一样,从不主动联系老两口。
每次陈爷爷打电话过去,小陈总是不耐烦地说:“爸,我工作太忙了,你们再等等。”
“咱们不能就这么等着了,得去法院,让小陈把房子还给我们!”攒够了失望以后,陈爷爷最终跟张奶奶达成了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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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这对孤苦的老人,带着伤心和无奈,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希望能撤销对小陈的赠与,让这个不孝的女儿返还房产。
“怎么可能?我父母送我的房子,为什么还能要回去?”小陈难以置信,尽管房产已经完成了过户手续,并且房产证上已经登记了她的名字,赠与行为竟然还有可能被撤销。
经法院审理认为,尽管遗嘱已经存在,但由于陈爷爷和张奶奶尚未离世,继承的程序尚未启动,本案属于赠与合同性质。实际上,双方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实际履行的仍是赠与合同。而在这份赠与合同中,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撤销赠与的条款。
那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陈爷爷和张奶奶撤销赠与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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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可以撤销赠与。”小陈,无论是作为子女,还是作为受赠人,均应负有赡养义务。然而,长期在外地工作的她,对于瘫痪卧床长达八年的母亲张奶奶,却未尽到应有的照顾和陪伴义务,更未在经济上给予支持。这份缺失的赡养,成为撤销赠与的关键原因。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陈爷爷与张奶奶于2023年10月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小陈于10日内返还房产。小陈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法院的支持下,陈爷爷和张奶奶终于拿回了属于自己的房子。但是,小陈的行为已经给他们的心灵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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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善孝为先”,这是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美德。父母含辛茹苦地将子女抚养成人,付出了全部的心血和汗水。而当他们步入晚年,需要子女的照顾和陪伴时,却遭遇了冷漠和忽视。这不仅违背了社会道德,更是对骨肉亲情的严重背离。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陈爷爷和张奶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权益,更捍卫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他们有权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包括赠与他人。但是当赠与人需要被赡养时,受赠人的义务便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这份义务,赠与人完全有权请求撤销赠与。
如今,赠与撤销了,但陈爷爷和张奶奶未来的养老之路又该如何规划?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养老方案,是他们能够安度晚年的重要保障。
这不仅是他们个人的问题,更是全社会需要共同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着血浓于水的亲情纽带。父母在孩子面临结婚、买房、养孩子这些大事上,几乎都是毫不犹豫地提供帮助,甚至不惜动用自己一生的积蓄来支持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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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过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仅是道德上的责任,更是法律上的义务。无论是通过经济上的资助,还是通过日常的陪伴和照顾,子女都应当尽到这份责任。
不过,令人寒心的是,有些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得到了父母的全力支持和帮助,等到父母年老力衰了,他们却不愿承担起照顾和赡养的责任。遇到这种情况,老年人该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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