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房屋居住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的争议案件时有发生,房子里住着的人是谁?房子又归谁所有?尤其是在离婚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的时候,谁有权住在房子里,谁有权在房本儿上写名字,都会牵扯出一大堆复杂的法律问题。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比如离婚的时候,妻子想继续住在房子里,丈夫却说房子是他的,要求妻子搬出去;或者家里兄弟姐妹好几个,老人把房子留给儿子,但是规定女儿出嫁前可以一直住在这里,结果老人刚走儿子就把女儿赶出家门了……图片来源:网络
这些问题的复杂性不仅在于法律层面的争议,还涉及社会伦理、家庭关系以及个人情感等多个方面。试想一下,如果一个人拥有一间房子的居住权,突然有一天这个房子被真正的房主卖掉了,那他是否还能打开这间房子的大门呢?
在武汉就发生过一件因为居住权闹了近10年的纠纷,引起广泛关注。2014年1月,许女士患病后立下遗嘱,表示自己过世后,将她和李先生居住的房屋赠与她的弟弟许先生,但李先生再婚之前仍可居住其中。图片来源:网络
2016年初,许女士不幸离世,随后许先生与李先生因许女士遗产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诸法庭。经调查确认,该房产是许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同年11月,洪山区法院作出判决,该房产归许先生所有,李先生拥有该房产的居住使用权。判决后,李先生便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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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相关规定。不久后,李先生发现其居住的房产被许先生在某网络平台挂牌出售。因为担心房产出售后会影响到他继续居住,于是他持判决书前往洪山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同年2月26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该房产的居住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这也是《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武汉市首例居住权执行案件。最终,李先生拿着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请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合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李先生的故事告一段落,但是他却提醒了我们,能住在房子里和真正拥有房子是两回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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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先生作为房屋的“主人”,虽然有权决定把房子出租或者售卖,但这在李先生的居住权面前,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而李先生,虽然能住在这个房子里,但是房子终究不是他的,他只是住在这个房子里的“客人”。虽然拥有居住权,无法真正拥有房子。但是,有了居住权,就能保障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比如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使他们能够在没有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也能安心地住在房子里,不用担心被人随便赶走。近日,《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网站完成了公开征集意见的工作,为居住权的实现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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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包含了许多具体的规定:不动产用于设立居住权时,用途必须是 “住宅”;居住权利人必须是自然人,而且居住权不得继承和转让;在首次登记时,无论是通过合同还是遗嘱设立居住权,都有着明确的办理要求,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这意味着,在未来解决房屋居住权问题时,流程将变得更加透明和清晰,不会再像李先生那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住的房子就被挂出去卖了,这样就能更好地解决房子所有权和居住权的矛盾,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夫妻一方先离世留下居住权的情况,再婚家庭中的房屋居住权也是引发家庭纠纷的常见问题。当夫妻中的一方去世后,另一方选择再婚,那么这套房产的归属问题该如何解决?近日,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遗嘱库项目办主任、中华遗嘱库创办人陈凯在接受北京电视台采访时表示,法律明确提出了“居住权”的概念,实际上就完美解决了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在遗嘱中明确指出房产将由其子女继承,同时保留居住权给“后老伴”,确保“后老伴”在有生之年,合法地居住在这套房子中。这种情况下,居住权和继承权是共存的。对于子女来说,他们需要等到居住权期限结束之后,才能完全取得并使用房产。而对于老人的新配偶来说,保护了其晚年的住房权益,满足了“房子不归我,但我也能住”的实际需求。
“居住权”相关法律的完善,就像是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撑起了一把“保护伞”。老年人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确保在将房产留给子女后,自己仍然拥有一个稳定的住所。这样一来,老年人在晚年生活中可以享受到安全感和归属感,不必担心把房子提前给了孩子就面临随时“无家可归”的窘境。图片来源:网络
同时,一个稳定且舒适的居住环境有助于老年人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减少孤独感和焦虑感,提升生活质量,从而更好地安度晚年,享受应有的尊严和幸福。居住权的出现,让“老有所居”的梦想得以实现,为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铺设了一条温馨、安心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