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个孩子索要百万?儿子儿媳离婚打官司,婆婆出奇招……
2024-08-02 09:22 | 查看: 131960
楚先生在向中华遗嘱库咨询专家讲诉时,仍然愤愤不平。
楚先生今年38岁,与现在的太太何女士结婚前,曾有过一段婚姻,但没有生育子女。何女士则是初婚。两人婚后第二年生了一个女儿。楚先生还没来得及高兴,就遇到了烦心事。孩子出生后,何女士提出要100万元作为奖励。遭到拒绝后,何女士开始以各种理由向何先生及其家人索要钱财。图片来源:网络
在一次争吵中,楚先生得知了太太何女士不为人知的过往。原来何女士虽然在名义上是首次婚姻,但在跟楚先生结婚之前,已经有一个非婚生的小孩,并且同样在生完孩子后,向孩子的父亲索要巨额钱财。
楚先生在了解到何女士的为人后,提出离婚,但何女士坚决不同意,于是两人打起了离婚官司。
楚先生的母亲林阿姨为此非常忧心,担心儿子儿媳打离婚官司的过程中,自己突然离世,导致财产发生法定继承。于是,在邻居的介绍下,林阿姨和儿子一起到中华遗嘱库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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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阿姨说:“以这女人的个性,她对钱肯定会不让步的。这官司还不知道要打多久,万一我有个三长两短,我的财产岂不是要被她分走?所以我想先和儿子来立个遗嘱。”
在咨询专家范老师的帮助下,两人顺利地订立了遗嘱。在遗嘱里,林阿姨指定自己的个人财产由何先生继承。何先生也把林阿姨设为自己个人遗产的唯一继承人。
对于离婚诉讼期间所产生的遗产继承问题,我们采访了北京传家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张大龙。北京传家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
张律师表示:“在离婚诉讼期间,或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书正式生效前,双方仍属于夫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此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配偶有权主张分割。但夫妻一方通过遗嘱继承所得的财产,且该遗嘱中明确只归该方的财产,则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配偶无权分割。”
张律师进一步分析:在离婚诉讼中,继承问题有三种常见的情形。
一、离婚诉讼期间,遗产尚未实际分割,一方要求分割继承所得。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家中老人去世多年,产权证上却仍然是老人的名字。此时,一方配偶提起离婚诉讼,自然会主张一方婚内应继承的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套房产尚未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无法确定这一方在继承中取得的财产范围,分多分少都有可能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因此,离婚诉讼中,涉及尚未实际分割的遗产,法院通常不做处理,只能在遗产实际分割后,再通过另行起诉来主张。二、离婚诉讼期间,遗产尚未实际分割,一方表示放弃继承。不少离异家庭,夫妻一方不惜放弃继承财产,自愿将自己本应获得的财产全部给其他家庭成员,只为不让配偶分走一半的遗产。那么,这种做法是否真的会导致配偶失去分割的机会呢?答案是可能性非常大。现实中确实有很多当事人通过这种方式规避财产分割。只要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情形,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单方放弃继承,是其个人的权利,无需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三、离婚后,一方实际继承取得遗产,另一方起诉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去世,未实际继承分割遗产,离婚后,发现一方已经实际继承取得遗产的,可以通过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诉讼,要求分割一方已经取得的遗产。但夫妻一方通过遗嘱继承所得,且该遗嘱中明确只归该方的财产除外。每次采访咨询老师后,小库都会问一个问题:“这个案例最触动您的点是什么?”而每次他们的回答又总是能触动小库。对于楚先生和林阿姨的案例,范老师说:“最触动我的是现代人婚姻的脆弱,另外就是现在很多人对于金钱的执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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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老师的话也提醒我们,提前订立遗嘱、做好财富传承安排的重要性。如何让财富更准确、安全地传承到自己家人手中,是一件需要慎重考虑的事情。风险往往来自自己没有意识到的地方。因离婚而导致的财产旁落,是其中最值得关注的风险之一,许多人平时没注意到这些风险的存在,等到发生时再想防范,已经来不及了。正确的做法,是通过遗嘱等法律工具,提前构建“防火墙”来保护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