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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纷争,遗嘱成关键胜诉武器

2024-04-09 11:35 | 查看: 131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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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新闻在微博上掀起轩然大波,迅速冲上微博热搜榜第三,激起百万网友的激烈讨论。据了解,一名男子竟在母亲出殡当日阻止仪式的进行,原因竟是与妹妹争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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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纷争,兄妹对峙


据悉,兄妹二人的母亲在生前曾留下一份遗嘱,遗嘱中表明,妹妹在母亲生前承担了主要的赡养责任,故母亲所享有的房屋份额由妹妹单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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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内容公布后,哥哥一直对母亲的安排心怀芥蒂,最终他决定在母亲出殡当日,逼迫妹妹放弃继承遗产。


当天,哥哥突然拿出一份《证明》文件要求妹妹签名,他表示,若妹妹不同意,他就阻拦母亲的出殡仪式继续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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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内容如下:

“由哥哥负责母亲的丧葬事宜,母亲住院期间的费用由妹妹负责,与哥哥无关。房屋份额重新分割。母亲生前银行卡由哥哥保管,妹妹不参与。在2023年6月以后,妹妹不得上诉,上诉无效。母亲如有遗嘱,应视为无效。”


沉浸在悲痛之中的妹妹面对哥哥的无赖行为,决定先签下放弃继承遗产的证明,操办好丧事后再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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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是否有效?


事后,妹妹向金山法院提起了诉讼。她声称,自己是在极度担忧母亲遗体腐坏、且承受周围亲戚和村民巨大压力的情况下,被迫签署了这份《证明》,这显然有失公平。而且母亲生前曾留下遗嘱,应当依据遗嘱内容继承母亲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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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则坚称该份《证明》起草时妹妹本人在场,并在确认内容后签字,有众人在场作证,不存在胁迫。而且母亲的遗嘱没有经过公证,没有亲戚签字,因此无效。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对此,我们采访了中华遗嘱库创办人陈凯为我们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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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母亲出殡当日,哥哥以拒绝举行仪式为要挟,迫使妹妹签署《证明》。从签署的时间和手段来看,哥哥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上的胁迫行为显而易见;


再者,哥哥出示的《证明》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极不对等,不仅与母亲遗嘱中的遗产分配存在重大出入,更不当地限制了妹妹的诉讼权利;


综上,妹妹签署《证明》系受到胁迫,结果显失公平,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民法典》第152条规定的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因此妹妹主张请求撤销《证明》的请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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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纷争起,遗嘱能否胜?


既然这份《证明》无效,那么妹妹能否按照遗嘱内容来继承母亲的遗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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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本案中母亲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符合《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内容中所涉的遗产确属母亲个人所有,属于有权处分,在没有证据证明该份遗嘱系伪造、篡改或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遗嘱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份遗嘱为有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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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有效遗嘱继承办理。因此,妹妹可以依据遗嘱继承母亲的遗产。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妹妹于2023年6月某日签署的《证明》;妹妹继承母亲房屋中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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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未雨绸缪


纵观此次案件,不仅揭示了家庭遗产纠纷的复杂性,也引发了公众对于亲情、道义与法律之间微妙关系的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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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华遗嘱库在此提醒你:提前订立遗嘱,不仅可以保障财产合理分配,而且能减少家庭矛盾,将财产给到自己想给的人。订立遗嘱应严谨遵循法律,确保形式规范,避免无效风险。


同时,我们也要注重家风建设,相互尊重理解,方能维系和谐亲情,避免对簿公堂之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