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得知丈夫资产过亿,全职太太离婚时能否保障自身权益?

2024-02-19 15:46 | 查看: 136138

全职太太离婚时意外得知丈夫坐拥过亿资产,并且对方私下将大部分财产赠与前妻所生之女,这份赠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法院又是怎样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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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 意外发现丈夫资产过亿


于女士与秦先生结婚已有20年之久,为了全心全意照顾丈夫与家庭,于女士婚后放弃了工作,成为全职太太。

由于婚后聚少离多,夫妻双方感情逐渐淡薄,于女士决定向法院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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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查询双方资产时,于女士意外得知秦先生名下拥有数套商铺,且存款、股票、基金、房产等资产加起来合计过亿。

随后,秦先生向法院表示,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自己愿意回归家庭,于女士也选择了谅解,并撤回了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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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转移了18套商铺房产


然而,秦先生并没有信守诺言回归家庭,半年后于女士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就在法院处理阶段,于女士发现,秦先生竟私下与前妻所生之女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将18套商铺房产转移到了她的名下。

随即,于女士将秦先生及其女儿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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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阶段,秦先生虽然承认了在未经于女士同意的情况下转移了名下房产。但他态度坚决地表示,家中的所有财产都是自己一手打拼积累下来的,于女士作为全职太太,一直在家,和这些财产没有任何关系。

18套商铺只是自己作为父亲,在子女间合理分配财产而已。且自己也为于女士,和其所生之子预留了更多财产。

法院认为,18套房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于女士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利。秦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私下转移财产,违背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侵害了于女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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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秦先生与前妻所生之女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18套商铺房产重新登记在秦先生名下。

无独有偶,另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妻子起诉离婚得知 “哭穷”丈夫年薪300万),男方表示仅有10万元存款进行分割,但在法院调查时却发现,男方名下资产竟高达300万。最终,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判决该资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男方故意隐瞒名下资产,有违法理,故女方离婚时将分得60%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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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遗嘱库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尽管大部分资产是秦先生一手在外打拼积累下来的,但依然属于他和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民法典》第1092条也有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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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秦先生在婚姻内并未如实向妻子告知家庭资产的具体数额。当法院查明真相后,他表面上答应回归家庭,实则这是他的“缓兵之计”,目的在于为自己争取时间,以便转移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房屋赠与合同无效完全合法合规,保障了于女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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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遗嘱库认为,尽管现代社会积极鼓励女性独立,但仍有一部分女性受到“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影响,选择回归家庭,成为全职太太。这些女性在家庭中承担着绝大多数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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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模式下,全职太太为家庭付出了大量心血,家庭工作成果难以被价值量化、职业发展中断、与社会脱节等,她们往往处于婚姻关系中的弱势一方。

对于家庭而言,全职太太与在外打拼的丈夫贡献应是平等的,只不过在贡献方式上有所不同。虽然,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底线”,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她们的权益。但要从根本上改善全职太太弱势的问题,还需要社会各方面作出支持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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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中华遗嘱库也想提醒大家,离婚诉讼期、离婚冷静期依然属于婚姻存续状态。这期间,夫妻任意一方一旦离世,配偶依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对方财产。

为了预防此类情况的发生,建议个人合理且合法地规划自己的财产。特别是在离婚冷静期内,可以选择订立遗嘱、签订协议等方式,以确保个人财产的安全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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