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无所居背后:居住权到底有多重要?
2023-04-28 17:03 | 查看: 136328
前段时间,李先生突然发现,自己现在住的房子被挂在网上出售了,担心房子被卖了后老无所居,李先生急得团团转。
为什么自己每天都在住着的房子,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挂在网上出售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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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不归我,但我可以住”
2006年,李先生与妻子许女士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4年1月,患病的妻子订立遗嘱,表示自己过世后将这套房子赠与给亲弟弟,但是丈夫李先生再婚之前仍然可以在这里居住。
2016年初,妻子病逝后,丈夫李先生与妻子的弟弟因遗产对簿公堂。
经查,这套房屋为许女士婚前财产。
2016年11月,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妻子的弟弟所有,李先生拥有该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判决后,李先生一直居住在该套房屋内,妻子的弟弟未曾打扰。
如今,妻子的弟弟想将这套老房子卖了,置换一套新房子作为婚房。二人早在妻子去世后便感情不和,所以妻子的弟弟没有告诉李先生要将房子卖了。
妻弟卖房,居住权大显神威
想到妻子订立的遗嘱里表明有自己的居住权,李先生赶紧去法院执行局,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
法院于2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将该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
据悉,这是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武汉市首例居住权执行案件。
3月3日,法院执行人员来到政务服务中心,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向工作人员递交了该案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请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合李先生办理居住权登记。
3月8日下午,代理律师陪同李先生拿着身份证明和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居住权登记。
目前,该居住权登记已按规定办理完毕。
《民法典》第366-371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也就是说,只要办理了房子的居住权,就有权居住。
虽然没有权利左右别人卖房子,但别人也没有权利让你搬走。
编者在这里提醒大家,在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自己有意购买的房屋有没有登记过居住权。
据民法典居住权相关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
无论是通过合同还是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都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这既是对居住权人自身权利的有效保护,也可以避免设有居住权的房屋,在后续买卖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一些法律风险。
近日,男子订立两份遗嘱为继母设立居住权的新闻冲上了热搜,网友们纷纷感叹男子有孝心。
原来,由于工作需要,张宁(化名)经常出差,他担心自己突然发生意外,无法跟家人交代,就打算提前订立遗嘱,将这套房子留给父亲,同时他也觉得继母对父亲的生活照料周到,也想表达一份感恩。
张宁的想法很理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张宁想要在去世后把房子留给父亲继承,又想让继母在房子里安心居住, 他只需要订立遗嘱。
在遗嘱中将房子给父亲继承,并在房子上为继母设置法定的居住权,这个居住权的期限可以具体是几年,也可以是直到居住权人去世为止。
这样一来,张宁去世后,享有居住权的权利人便能依据遗嘱安心踏实地在房子内一直居住生活。父亲也可以依据遗嘱继承房屋的所有权,在居住期限届满后,自由处分房屋。
想清楚后,张宁当即来到专业机构订立了两份遗嘱,其中一份要将房子留给父亲继承,另一份是在房产中给继母保留居住权。
遗嘱中设立居住权,认可和保护了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了特定人群的居住需要,在避免了不必要纷争的同时,维护了家庭的和谐稳定,真正做到了“解后顾之忧,传和谐家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