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报报道:无人继承的遗产该怎么管
2022-12-02 16:07 | 查看: 144574
11月18日,多家媒体转发了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的一则公告,题为《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关于担任杨照利遗产管理人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提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按照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的“(2022)京0106民特66号”判决结果,依法担任被继承人杨照利的遗产管理人,并同时开展被继承人杨照利的遗产管理工作。
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现代民事继承中的重要制度,是民法典中的“新规”。民法典规定,对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一位地方民政局政策法规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是民政部门此前没有过的职责。
《法治周末》记者从首届遗产管理人论坛上了解到,民法典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出现了民政部门被确定为遗产管理人的案例。
而不少地方的民政部门表示,执行起来并不容易。
有评论指出,我国的民政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往往仅由几人组成,职责范围为辖区范围内各类大小事务。法院依法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后,该组织以其先天条件不足无法履行管理人义务为由拒不履行管理人义务,或担任遗产管理人后确实无法胜任该工作的,应该如何处理?民法典恐怕暂时无法给出答案。
各地出现的“第一案”
前述公告中的杨照利,在2016年去世。38岁的他没留下遗嘱。他是独生子女,未婚,也没有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已经过世。
在房屋贷款出现逾期后,北京住贷担保中心履行担保义务,偿还了剩余款项。后来,担保中心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申请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成为杨照利的遗产管理人。
2022年4月28日,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照利的遗产管理人,由其在遗产范围内付给北京住贷担保中心支付的7万多元本金和利息。
此案并非孤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案,也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法治周末》记者从上海浦东法院官网上了解到,这是民法典实施后,上海浦东法院首例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
2013年,吴先生夫妇购买了方先生及其父母名下的房屋,并在支付全款后装修入住。因限购问题,吴先生暂时无法过户,双方约定等他符合过户条件时,方先生需无条件协助他完成手续。谁料房子还未过户,方先生和父母均相继离世,既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法定继承人,房子就这样成了无主遗产,过户手续也没有人可以配合办理。
无奈之下,吴先生夫妇向上海浦东法院提起特别程序之诉,请求指定方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以便启动遗产处理事宜。
该案主审法官李尚伟表示,民法典新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明确规定了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同时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
该案中,协助吴先生夫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方先生应尽的合同义务,因方先生已去世且无继承人,指定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后,吴先生夫妇可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对于打破遗产处理僵局、启动遗产处理程序,继而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更好发挥遗产的效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类似案例不只在北京、上海。
今年5月,云南省安宁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案件,这是云南省首例该类型的案件;2022年9月,经法院指定,四川巴中市恩阳区民政局成为李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上述评论提及,作者对民法典施行后相关公开资料进行了统计,共搜索到32篇民事判决书及29篇民事裁定书,其中申请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的有20件,申请指定村委会为管理的有6件,申请指定居委会为管理人的有3件。
民政部门面临履责难
《法治周末》记者从首届遗产管理人论坛上了解到,多地民政部门成为遗产管理人后,如何开展工作成了其面临的难题。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李俊近期参与了有多个相关部门碰头的会议,还有民政局的座谈会,“真的是摸着石头过河”。
在李俊看来,目前法律赋予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但遗产管理人行使职责时缺少配套措施,“包括法律地位的确认都还不清楚”。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民法典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享有清点、分割和管理遗产等权利,然而在实践中,遗产管理人如何对不动产等登记类财产进行控制、分割、管理,仍然处于没有配套行政制度和办事流程的尴尬局面,目前还未建立由遗产管理人直接代为办理财产登记的规则,登记机构往往无法配合遗产管理人办理相关事宜。
“比如,遗产管理人拿着身份公证书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办理过户,很难顺利进行,需要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进一步协调。”陈凯表示。
此外,陈凯还谈到,民政部门没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来负责这一工作,现实中出现了处理时限不足的问题。
今年6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二审判决。
法院要求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咸阳市杨陵区民政局在15日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甚至债权人都表示“时间紧,15日法院也拍卖不了房子”。
杨陵区民政局上诉称,判决要求在15日内清偿,就算其管理遗产,但还需要完成一系列手续,这一时间内清偿明显无法实现。最终二审法院认为,结合案情实际指定的履行期限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北京市民政部门在具体操作上,由各区民政局办公室或政策法规科负责。
而目前重庆有4个区县的民政局被确认为遗产管理人。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部门不一致,有的是政策法规科或办公室负责,还有的是由分管领导自己负责,且具体经办人员基本只有一名。如果相关事项限制在一两周内完成,时间会非常紧。
提及责任主体存在消极推诿遗产管理人的情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方硕说:“之所以出现如此尴尬情境,根源或在于责任边界尚待明确。”
此外,李俊表示,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民政部门如果要委托专业机构,则面临没有经费的尴尬。
李俊介绍,民政局没有对这一项目的专项经费。民法典写明,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领取报酬,但怎么计算没有出台具体的规则。另外还可约定报酬,这一报酬是否有额度限制,目前也没有明确规定。
专家建议由专业机构介入遗产管理
陈凯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消息是,北京市民政局已制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这是全国首个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工作指引,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工作指引规定:为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民政部门可以将全部或部分事务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费用由被继承人财产中拨付,同时给予第三方机构必要并合理的报酬。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李浩曾参与全国首例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并将其变更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他在《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民事执行中的适用及程序设计——以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为视角》一文中建议,针对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制度立法供给不足的现状,可以借鉴我国公司清算过程中的相关制度设计即破产管理人制度,对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进行补充。
陈凯表示,担任遗产管理人绝不是一个简单的任务,被继承人死亡后,很多事情无法查明,无从查起,另外,由于无法及时通知全部债务人以及合同相对方,就会导致债权债务处理相互交替、顺序混乱的问题,比如,遗产认定无主物收归国有以后,债权人又起诉遗产管理人要求以遗产偿还债务,或者房屋的买方又起诉要求配合过户,这就会导致之前的处理被推翻,流程倒退,面临重新分割的风险。
“做好这些事情,是需要投入非常多的时间和人力,进行充分的调查,信息收集,还需要有资产管理和处理法律纠纷的专业能力。因此由专业机构介入管理,更有利于遗产管理人职责的发挥,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陈凯说。
《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21年度)》显示,2013年至2021年,中华遗嘱库保管的22万份遗嘱中处理财产涉及不动产的比例高达99.7%。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根据中华遗嘱库的统计,不动产在遗产中占有绝对重要的地位,但我国目前还未建立由遗产管理人直接代为办理财产登记的规则。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2021年10月底,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部署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更大力度利企便民。在其附件《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的“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项下,提出由最高人民法院和自然资源部作为主管单位开展“探索研究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查验、申请程序,简化相关流程,提高办理效率”的探索。
据了解,至今年4月中旬,6个试点城市中北京、上海在其不动产登记规范中已经载入了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则;重庆、杭州、广州在其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关于遗产管理人方面的探索方向。
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事务处的杨琛表示,就遗产管理人制度在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应用来看,各试点地区做法不尽相同,目前也无司法解释确认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变更、职责与权利、身份等,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对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有关权利等多方面仍有待明确。
10月24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允许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但尚未出台允许遗产管理人单独申请登记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信托法专家赵廉慧认为,现实中也可能存在继承人无法或不能提出申请的情况,某些情况下正是因为继承人无法提出申请,才更需要遗产管理人来保护遗产,如果必须由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共同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可能限制了遗产管理人发挥应有的功能。他建议将来在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中可以设立由遗产管理人直接代为申请登记的规则。
杨琛认为,登记机构应随着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遗产管理人参与继承登记的方式和途径,并与告知承诺制、政府购买责任保险等制度多措并举,明确登记机构的审查标准和范围,降低登记风险;同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覆盖全国范围的生效法律文书、公证书、户籍人口信息、死亡证明等共享数据库,不断优化涉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核验或直接使用的方式。
陈凯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自然资源部近日发布不动产登记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他期待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和遗产管理人制度有更好地衔接,发挥好遗产管理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