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起纠纷,这份“预嘱”可能无效!

2022-07-22 14:36 | 查看: 145705

深圳“生前预嘱”入法后,中华遗嘱库微信公众号后台收到了大量市民留言,大家纷纷询问“预嘱是什么”、“怎么立预嘱”、“预嘱跟遗嘱一样吗?有什么区别?”等跟预嘱有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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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后台收到的部分留言


对于“预嘱是什么”、“怎么立预嘱”的问题,已在7月7日发布的《“预嘱”首入法,怎么订立才有效?》给大家进行介绍,在此不再赘述。


今天有请中华遗嘱库(以下简称“中遗库”)法务部主管汤婷婷,为大家重点介绍一下“预嘱”和“遗嘱”的区别。



01

“遗嘱”是什么?


说起遗嘱,好像没有人不知道。但是具体问大家“什么是遗嘱”的时候,似乎也没几个人能说得上来。


具体而言,官方对“遗嘱”的解释如下: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所以,对于判断什么是“遗嘱”,有3个要点:


1、 是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订立的;

2、 是遗嘱人对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处理;

3、 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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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预嘱”和“遗嘱”有什么不同?



我们先回顾一下之前对“预嘱”的定义:“生前预嘱”是人们事先,也就是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


对比“遗嘱”和“预嘱”二者的定义,我们不难发现二者的不同点主要在两个方面:


1、内容上,遗嘱是对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处理,而预嘱则是对“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


2、在使用的时间上,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而预嘱的使用场景则是在预嘱人进入到伤病末期或临终时可能使用到的文件。


当然,二者也有共同点,共同点就在于在订立的时间和条件上,都要求“人们事先、在意识清楚时签署”,以确保当事人作出的安排符合本人的真实意愿、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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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错把“遗嘱”写成“预嘱”进行了订立

这份“遗嘱”有效吗?



翻看历年来有关预嘱的民事审判书,不难发现,目前在市民群体中,存在将“遗嘱”和“预嘱”混淆的误区。通常市民都是想“立遗嘱“,但是在文书词语的使用上误用了”预嘱“的字样。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21)桂0205民初7730号 判决书中记载的案件为例,典型情况如下:


林父和林母(化名)育有四子女,林一、林二、林三、林四。林父和林母2007年在单位集资房的政策下分到了一套房子。2008年5月,林父立下《预嘱书》,载明:“我位于柳长路XXXX号房(属柳钢集资房),面积为八十平方米……预嘱后房产继承权属林二,儿媳王某和孙儿林某所有。”


林父及旁证人陈某和韦某均在《预嘱书》上签字盖手印。林父和林母去世后,林一质疑《预嘱书》的效力,遂林二作为原告与王某和林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房屋的归属。


法院审查后认为:虽然林父于2008年5月所立的《预嘱书》名称为“预嘱“,但其内容实际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故林父的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判决由林二、王某、林某共同继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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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判决书



04

对“预嘱”和“遗嘱”关系的思考



虽然上述的案例中,采信了以“预嘱”之名订立的“遗嘱”的效力,但从专业的角度来看,此种混淆基础概念的做法是非常不可取的。对于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尤其是像遗嘱这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很多时候对于“形式要件”的审查相当严格,只要遗漏或者是弄错一个地方都可能会导致遗嘱无效、进而就是辛苦了一辈子的财产旁落他人或者引起无休止的家庭纠纷。


如果说“遗嘱”是自己去世之后的事情,自己看不见了、听不着了、触动不大。那换到“预嘱”层面,影响的就是自己最后一段时光的安宁。一旦预嘱有瑕疵或无效,极有可能抱憾而终!


故而,回到现实的层面,不管是“遗嘱”还是“预嘱”,都建议大家在订立时慎重选择,提前规划:做到为自己不留遗憾、为家人不留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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