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乌龙!“临时股东大会”变成“临死股东大会”

2022-05-26 12:51 | 查看: 134199

5月16日在法律圈有一个爆炸性新闻,一家著名的律师事务所在为上市公司和而泰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时候,不小心把“临时股东大会”写成了“临死股东大会”。


新闻一出,引发了不少吃瓜群众的围观。还有不少网友调侃道:“社死现场”、“这……未免太可怕了”、“帮公司问一句:能撤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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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网围观,因错别字引发的大乌龙事件



5月16日,和而泰发布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其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原本十分平常的一份公告,封面却出现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公告中将“临时股东大会”错写成“临死股东大会”。


在当天稍晚的时间,和而泰重新发布了该公告,对标题中出现的错误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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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公告一经发布,立即引发网友热议。有的网友调侃,这是经验不足的律师缺乏责任心的表现;也有的网友认为,这是笔误,是输入法的问题;甚至有网友质疑,这是一种炒作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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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万没想到,新的问题又产生了,更正后的公告中,最后一句的结尾出现了两个句号,该错误被网友发现后仍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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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乌龙并不是“新鲜事”


公告乌龙并不是第一次发生的“新鲜事”,早在和而泰之前,就有上市公司犯过同样的低级错误。


上市公司洲明科技于2021年4月27日公布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4月)》内文中,也有类似存在“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公司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行使其审批权限,在‘临死’公告分别提交证券事务代表审阅、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披露”的错误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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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格力电器此前发布的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中,也闹了乌龙。出现了“张伟,男,1976年畜生”的字样,在被广泛报道后,该文件被更正为“张伟,男,1976年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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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律所在法律意见书的封面上出现这样的低级错误,实属不应该,法律人的工作容不得半点差错。


更有网友表示:作为律师,要做好自己最本职的工作,具备最好的职业素养。律所更要建立相应的体系和审核流程,确保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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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法律文书中的低级错误?


对此,中华遗嘱库(以下简称“中遗库”)管理委员会主任陈凯表示: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在出具法律文书的时候,采用的是“双审制”。双审制指的是,有一个人负责撰写,出具时由合伙人或公证处主任审核签字,即可对外公布。


按照以上流程出具一些普通的法律文书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像遗嘱等重要的法律文书的出具,此流程并不能保证万无一失。


如果只依靠个人的责任心保证遗嘱的严谨,这不可靠的只有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和审核流程,才能确保遗嘱的安全可靠性陈凯说。


据悉,中遗库有一个独立的审核部门,该部门对每一份遗嘱的出具,设有五道关卡


1、线上初审:由第一位审核人员在操作系统对遗嘱内容进行初审;


2、线上复审:初审无误后交由第二位审核人员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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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嘱原件初审完成登记后,登记人员将遗嘱原件邮寄至审核部门,由第三位审核人员对遗嘱进行初审;


4、遗嘱原件复审:初审无误后交由第四位审核人员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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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入库前审核:前四道审核均无误后,遗嘱原件最终入库前会再次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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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遗库在审核中投入了巨大的成本,因为有了审核的成本,才能防范和消除因遗嘱订立不严谨而产生的风险。如果没有这些成本建立组织体系和流程,去消化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就会由市民自己承担。


多年来,各级法官对中遗库订立遗嘱的整个流程体系也表示认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北京多元调解促进会会长翟晶敏:

中华遗嘱库是一项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工作,中华遗嘱库的建立可以减少大量的纠纷,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中华遗嘱库能够真正实现老年人的遗愿,家庭和谐,社会也就和谐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马德天:

中华遗嘱库倡导通过立遗嘱也是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财产,是一种非常安全的方式。希望中华遗嘱库继续发挥自己的专业机构作用,为我们国家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黄海涛:

中华遗嘱库对于立遗嘱过程的介入,从源头上规范立遗嘱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继承纠纷的发生,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事,非常有功德的事情。



中遗库建立了一整套符合法律规定的软硬件流程,通过专业登记软件,借助人脸识别、身份验证、密室登记、指纹扫描、现场影像、专业见证、文件存档、保密保管以及司法备案等功能,使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真实性得到了有力保障。涉及诉讼的,中华遗嘱库还将依法为当事人出具证明文件。


做遗嘱还是选择中遗库,专业机构更安全、更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