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某某等人与王xx等人房屋继承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3月7日关于王某某等人与王xx、朱某某房屋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已悉。
据你院调查,王某某等人与王xx、朱某某诉争的房屋,原系王a、王xx、王bb母亲的奁产,后被王a舅母出典,1937年由王a出资回赎,1947年办理了过户手续。1950年8月,杭州市人民政府给王a颁发了房产证,但该房一直由王a之妹王bb使用、管理。1956年3月,王a在其妻孙cc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个人书写“赠与书”和“房地产让渡证明书”,连同房契和个人印章一并交给王bb(未办理过户手续)。1960年、1963年,王a夫妇相继去世。1981年11月,王bb在联系出售该房时病故。当月,王xx之女朱某某以12500元价款将房屋出售。王a之子女王某某等人得知,诉至法院,要求将该房确认为其父的遗产,予以继承。
经研究,我们认为,该案争执之房屋原系王a、王bb、王xx之母的财产。出典后,由王a于1937年出资赎回,解放后,该房屋确权为王a所有。在王a与孙c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之财产,包括上述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
取得另一方的同意。王a在征求孙cc意见时,孙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房屋赠与王bb,以后在赠与书上又未签字,因此赠与应属无效。但鉴于王bb已长期掌管使用,王a生前曾有过赠与的明确表示,其子女当时也表示同意的历史状况,从实际情况出发,以认定一部分为王a和孙cc的遗产,一部分属于王bb的遗产为宜。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双方的遗产分别由他们各自的法定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