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某某等人诉孙xx等人房产确权、继承一案的批复
1988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京高法字第76号《关于孙某某等人诉孙xx等人房产确权、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我们研究认为:该案双方争执之14间房产确系孙aa、孙bb、孙cc、孙dd、孙ee之父孙cc1942年所购置。1951年重新登记房屋产权时,因孙cc表示过放弃产权,该房产权人改为孙yy、孙张氏,但不久,孙yy又将房产证及房屋归还孙cc,交其管理、使用。“文革”期间孙cc本人将该房交公。1983年国家落实私房政策时,房管部门退给的房租结算款也交给了孙cc。孙cc长期对房屋行使所有权。孙yy、孙张氏生前从未提出异议。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以确认该房产权归孙cc所有,由其五个子女孙aa、孙bb、孙cc、孙dd、孙ee依法继承为宜。
此复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孙某某等人房产确权、继承申诉一案的请示 (1988)京高法字第7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的孙某某等6人房产确权、继承申诉一案,因案情疑难,认识不一致,特向你院请示。
一、案情
孙cc(1984年2月死亡)于1942年在河南开封充任伪河南省政府民政厅主任课员时,与人合资经营粮店,购置了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46号及后院(大石碑胡同31号)房屋共计14间,产权登记在已去世的父亲孙诒谋名下,房产由孙cc的胞弟孙yy及二嫂孙张氏共同管理。1951年产权重新登记时,孙cc仍在河南工作,他当时向北京地政部门提交弃权书,声明:上述房产“系家父孙诒谋及二家兄兆骐(孙张氏之夫)恤金,经我弟yy经营行商所得利润留置,此房与我并无干,自无享受之权”遂将产权人改为孙yy(1978年去世)和孙张氏(1978年去世)平均共有。1951年8月,孙cc因历史问题被单位开除,由河南遣返回京,孙yy即把房产证交给孙cc,由其居住、管理、维修、收租。孙家亲友及承租人均认为产权系孙cc所有,在孙cc、孙yy的人事档案中,孙cc称自有房产14间,收取房租,孙yy称孙cc1942年买了一处房产,自己于1952年以前挪用过房租。“文革”中,孙cc将房产交公,1983年国家落实私房政策时,房管部门通知孙某某(孙cc亲生子,已过继给孙张氏夫妇为子)领取房租结算款八百余元,由孙某某交给了孙cc。因此,孙yy的子女孙oo、孙pp、孙xx、孙qq提出异议。孙cc遂于1983年11月诉至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产权为自己所有。一审诉讼中孙cc死亡,由其子女孙aa、孙bb、孙cc、孙dd、孙ee承继诉讼,并追加孙某某为共同原告。
二、第一、二审及再审处理结果
第一审法院根据产权登记与契证手续及孙cc的弃权声明,确认产权人系孙yy、孙张氏。因孙yy夫妇、孙张氏夫妇已死亡,对上述讼争房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判决孙某某继承分得房产8间,孙yy及其妻阎淑琴(1953年去世)的子女即被告孙oo、孙xx、孙pp、孙qq共同继承房产6间。租金结算款865.60元归孙某某所有(已领走),所欠房产税48.09元及逾期滞纳金由孙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