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遗嘱库服务申请与资助办法 根据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章程,结合公益资金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服务对象 凡年满十八周岁,合法享有财产所有权或共有权,具有与订立遗嘱相对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者,均可申请中华遗嘱库服务。 第二条 服务类型 1.中华遗嘱库服务类型分为:免费服务、收费服务和对接服务。 2.申请免费服务应符合资助标准,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对不符合资助标准和流程要求的,中华遗嘱库有权拒绝服务。 3.申请收费服务应与中华遗嘱库进行协商,按照自愿原则双方签署服务协议或服务确认单。收费服务的收入用于中华遗嘱库公益事业。 4.对接服务指中华遗嘱库认可的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服务时,将中华遗嘱库的服务(例如遗嘱登记、遗嘱保管等)纳入其服务体系,并向中华遗嘱库支付相关费用。客户与服务提供商建立委托服务关系,服务提供商与中华遗嘱库建立委托服务关系。中华遗嘱库所收取的对接服务费用,用于中华遗嘱库公益事业。 第三条 服务内容 1.遗嘱服务:遗嘱咨询、遗嘱起草、遗嘱登记、遗嘱保管、遗嘱查询、遗嘱提取、遗嘱宣读、遗嘱执行、遗嘱认证、继承调解、出证服务以及其它与遗嘱有 关的服务; 2.情感服务:幸福留言、幸福留颜、情感录像、情感遗嘱以及其它与情感有关的服务; 3.登记服务:夫妻婚内协议登记、赠与协议登记、代持协议登记、意定监护协议登记、分家协议登记以及其它登记服务; 4.管理服务:遗产管理、物品保管、代办过户、遗愿执行、安心短信以及其它受托管理服务; 5.监督服务:监督监护人服务、监督受托人服务、监督受益人服务、信托保护人服务等; 6.其它服务。 第四条 免费服务资助标准 1.符合资助标准的,经过申请和审核程序后,可以享有的免费服务资助包括:免费咨询、免费遗嘱起草、免费遗嘱登记、免费遗嘱保管、免费幸福留言、免费幸福留颜。除此之外的服务不予以免费。 2.免费咨询服务的资助条件为: (1)具有正常交流能力; (2)提供本人姓名、有效联系方式和咨询人员需要了解的基本情况; (3)愿意遵守本办法,服从服务秩序安排。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不予以资助。 3.其它免费服务的资助条件: 经过咨询后,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者,可申请其它免费服务: (1)年满60周岁; (2)身体健康,具备听说读写汉语汉字的能力; (3)财产在本人或配偶名下; (4)家庭财产不超过以下范围:位于中国大陆地区、建筑面积不超过140平米、具有大产权房本的普通住宅一套;银行储蓄卡或存折2张以内(家庭财产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和未成年子女所拥有的所有财产); 基于有效利用公益资源的原则,中华遗嘱库有权拒绝隐瞒或变相隐瞒家庭资产以享受公益服务的不诚信行为人的申请。 (5)提交《服务申请表》和所需的材料。 4.咨询由中华遗嘱库指派咨询顾问以面谈或线上咨询方式进行。咨询时间由咨询顾问与申请人协商确定。咨询时长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咨询顾问有权提前终止咨询。 5.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其它免费服务: (1)不符合资助条件的; (2)未经咨询直接申请服务的; (3)未提供订立遗嘱所需的个人姓名、联系方式、家庭关系等基本信息、资料、财产凭证、相关信息的; (4)不认可中华遗嘱库及其标准、流程、要求的; (5)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精神状况证明的; (6)干扰中华遗嘱库正常工作秩序的; (7)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材料、无效联系方式,或隐瞒个人及家庭的信息、精神状况、健康状况或财产情况的。 6.中华遗嘱库有权随时对免费服务资助标准予以调整修改,对调整修改应及时予以公布,对调整和修改前已经受理的申请,按照调整修改前的规定实施。 7.申请人应配合在申请服务时可能收到的电话调查,如拒不配合,申请将不予受理。 8.提交的申请表如无有效联系方式,或申请人未能提供本会合理要求提供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将不予受理。 9.资助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应按照中华遗嘱库确定的时间前往指定的遗嘱办理地点办理遗嘱登记。遗嘱登记应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代办。遗嘱登记后应进行遗嘱保管,不办理保管的、将不予登记。 10.申请人因故无法前往办理的,应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与中华遗嘱库协商改期一次。未协商改期,或在改期后仍然未办理的,该申请作废。因申请人的原因,在办理当天未能完成遗嘱登记的,该申请作废。 11.遗嘱登记期间,中华遗嘱库仅对当事人提供遗嘱、文件,以及当场签名和按手印的事实行为进行独立见证,不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人应对遗嘱文本仔细核对,遗嘱内容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12.遗嘱登记后,为确保遗嘱安全、真实,防止遗嘱被篡改,遗嘱应保管在中华遗嘱库。拒绝保管的不予登记。 13.遗嘱登记后,所有遗嘱经过中华遗嘱库总部审核通过方可入库保管。如需要完善资料或重做的,申请人应及时配合;如拒不配合的,中华遗嘱库有权拒绝保管该遗嘱,并撤销登记。 14.遗嘱入库保管后,当事人联系方式变化请及时联系中华遗嘱库更新备案(更新备案按照公益性原则收取少量手续费),避免因联系方式不准确或无效导致无法接收通知。 15.遗嘱人可随时申请查询入库遗嘱(电子扫描件)。遗嘱人指定的查询人提取人、人民法院、公证部门及其他司法机关应在遗嘱人去世后方可申请遗嘱查询 提取手续。查询提取费用由查询人提取人缴纳,也可以由遗嘱人预交。查询提取费用应按照公益性原则收费。 16.有以下情况者,其所登记的遗嘱或其它文件,中华遗嘱库有权予以撤销,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当事人及其继承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中华遗嘱库或第三人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 (1)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材料的; (2)提供无效联系方式的; (3)隐瞒已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曾经患有精神疾病及其他可能导致遗嘱无效的重要事实的; (4)立遗嘱行为存在侵犯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五条 免费服务申请与资助流程 1.申请免费咨询服务应通过第十条规定的中华遗嘱库联系方式,提供个人姓名、有效联系电话、其它咨询人员需要了解的情况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咨询,接受服务。 2.申请咨询以外的免费服务资助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服务申请表(资助免费服务)》; (2)中华遗嘱库认可的精神评估机构出具的《精神评估报告单》,或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鉴定人名册中确定的精神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鉴定书》; (3)身份证或其它有效合法身份证件; (4)财产凭证; (5)《个人承诺书》。 3.提交完整申请材料后,方为正式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视为未申请。 4.中华遗嘱库审核部门在受理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安排服务人员负责后续服务事宜。如申请人情况存疑的,可能需要补充其他相关材料。 5.中华遗嘱库认可的精神评估机构出具的《精神评估报告单》允许申请人在登记当天提交。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鉴定人名册中确定的精神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鉴定书》应在提交服务申请时提交。 6.以下七类人士在中华遗嘱库申请办理遗嘱可享有排队优先权: (1)全国及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全国及省级劳动模范、道德模范; (3)国务院及省级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4)现役及退役退伍军人; (5)烈士家属; (6)抗疫医护人员及其家属; (7)经中华遗嘱库义工志愿者或社区宣传员推荐者。 第六条 收费服务标准 1.中华遗嘱库的收费服务及其标准见下表:
2.疑难遗嘱指申请人虽符合免费服务范围,但由于其财产和案情特殊性,免费服务无法解决申请人的问题,或申请人年龄等部分条件符合免费服务范围但财产情况不符合免费服务范围。既不属于免费服务范围,又不属于疑难遗嘱的,例如家庭财产较多、年龄不符合要求、个人身体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应自愿联系对接服务或其它机构提供的服务。 3.中华遗嘱库有权随时停止或增加收费服务项目。 4.中华遗嘱库有权随时对收费服务资助标准予以调整修改,对调整修改应及时予以公布,对调整和修改前已经受理的申请,按照调整修改前的规定实施。 5.收费服务收入用于中华遗嘱库公益事业。 第七条 收费服务申请流程 1.申请人经咨询,理解中华遗嘱库的相关事项及相关法律问题,并确定个人意愿后,方可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收费服务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服务申请表(收费服务)》; (2)中华遗嘱库认可的精神评估机构出具的《精神评估报告单》,或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鉴定人名册中确定的精神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鉴定书》; (3)身份证或其它有效合法身份证件; (4)财产凭证; (5)《个人承诺书》。 3.申请人有权在咨询过程中,了解收费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期限、服务流程和相关事项,自主决定是否申请收费服务。在申请和服务过程中,应坚持自愿原则,禁止强行收费或有搭售行为。 4.中华遗嘱库审核部门在受理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双方签署服务协议,并由服务人员负责后续服务事宜。 第八条 对接服务申请 1.申请对接服务的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从事与财富传承有关的业务; (2)曾经向中华遗嘱库进行较大金额的捐赠,或由曾经向中华遗嘱库进行较大金额捐赠的捐赠人推荐; (3)具有对接服务所需的专职工作人员。 2.对接服务机构与中华遗嘱库签署合作协议,按约定向中华遗嘱库支付服务费用。 3.使用中华遗嘱库统一咨询服务标准的对接服务机构,可根据授权使用“中华遗嘱库服务中心”的标识。 4.中华遗嘱库所收取的对接服务费用,用于中华遗嘱库公益事业。 第九条 由于申请人的原因,或由于客观原因,或由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合格经指导后仍然无法提供合格材料的,中华遗嘱库有权终止服务。已经缴纳的费用按照约定和所进展的阶段予以部分或全部扣除。 第十条 联系方式 1.申请咨询服务热线电话为:400-9630 456; 2.官网客服可提交咨询申请,网址为:www.will.org.cn; 3.官方微信公众号可提交咨询申请,微信公众号名称为:中华遗嘱库; 4.各服务对接方信息见中华遗嘱库官网或官方微信公众号上的信息公示; 5.中华遗嘱库义工、志愿者、宣传员可以代为提交咨询申请。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 1.主管部门、公益管理部门、受益对象、相关公众有权对中华遗嘱库服务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2.中华遗嘱库服务监督电话为:010-6528 2684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办法2020年1月5日经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实施。 2.本办法的修订、废止由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理事会表决决定并向全社 会公布。 3.本办法的解释权、著作权属于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 4.本办法向全社会公布。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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