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我买的保险用不上了,能“捐”出去吗?
2025-11-18 11:18 | 查看: 130881
人民法院报11月17日消息(记者:逯璐)
出于公益目的
2023年,万女士向某保险公司
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
保险费每年35万元
交费期间3年
基本保险金额94万余元
已实际交费70万元
按照保险条款
在万女士身故后
其受益人将获得保险金
万女士表示
她当初购买这份保险
是为了保障自己身故后家人的生活来源
但此后家人已经有了充分的生活保障
因此想把这笔钱捐赠给更需要的人
为此,2024年2月
万女士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
表达了将保险金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的意愿
同时与北京和谐继承服务中心
签署了《遗产管理服务委托协议》
委托该中心作为名义上的受遗赠人
并担任遗产管理人
在自己身故后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
再将保险金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
但是
保险公司却明确拒绝变更保险受益人
提出将受益人变更为机构缺乏法律依据
且保险合同也暗含了
受益人必须为自然人的限定条件
监管政策和行业惯例也不支持法人作为寿险受益人
于是万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
法律并没有限定受益人必须为自然人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作为受益人
而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受益人
万女士出于公益目的
欲将身故保险金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
变更受益人的目的合法且正当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
将“身份识别”限定为身份证件
属于自身保险条款不完善的体现
应该完善保险合同条款、畅通理赔流程
而以变更受益人增加运营、合规成本为由
进行抗辩缺乏依据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限期内
将万女士身故受益人变更为
北京和谐继承服务中心
朝阳区法院表示
法律层面并无禁止性规定
保险合同亦未排除法人资格
且被保险人已完成变更程序
保险公司应依法配合办理手续
该判决目前已经生效